“一人公司”会不会变成皮包公司?
最近,《公司法》修改接近尾声,《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提到的“一人公司”备受人们关注。该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这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针对有人担心“一人公司”是否会成为“皮包公司”的合法外衣的问题,法律专家认为,“一人公司”不会变成合法的“皮包公司”。
为何设立“一人公司”?
既符合实情也是大趋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崔勤之对增设“一人公司”持赞成态度。崔勤之说,西方一些国家的公司立法,对公司设立人人数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废弃。允许一人设立公司,正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势。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公司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公司实践情况,在《公司法》修改时,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限制性的规定,即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限制性规定仍要保留。
另外,也有专家认出,“一人公司”的设立是适应现实情况的。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认为,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在现实生活中,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50人以下。其实,不少人往往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形式上的许多“多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人公司”。
会不会变成“皮包公司”?
一人一公司法律已限制
法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许多人会担心“一人公司”会不会成为那些没有诚信的“皮包公司”的合法外衣。崔勤之研究员指出,“一人公司”与“皮包公司”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设立“一人公司”时,法律同时还规定一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宁也提出,在设立“一人公司”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可以防止自然人将自己的资产分离,成立多个“一人公司”,从而以小量资本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滥用“一人公司”的优势。他还指出,草案对“一人公司”规定的不妥之处还应当继续完善,即应当明令禁止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后,再以该“□一人□公司”的名义设立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一人公司”被滥用。
崔勤之研究员还提出,对于滥用“一人公司”优势的,还要能通过“法人人格否定”原则来约束,即由出资人来承担责任。在“一人公司”条件下,由公司以自己的有限责任承担债务等责任,个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出资人有违规行为,如设立“一人公司”是为了逃债等,则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原则,由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等承担连带责任。
为何设立“一人公司”?
既符合实情也是大趋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崔勤之对增设“一人公司”持赞成态度。崔勤之说,西方一些国家的公司立法,对公司设立人人数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废弃。允许一人设立公司,正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势。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公司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公司实践情况,在《公司法》修改时,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限制性的规定,即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限制性规定仍要保留。
另外,也有专家认出,“一人公司”的设立是适应现实情况的。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认为,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在现实生活中,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50人以下。其实,不少人往往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形式上的许多“多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人公司”。
会不会变成“皮包公司”?
一人一公司法律已限制
法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后,许多人会担心“一人公司”会不会成为那些没有诚信的“皮包公司”的合法外衣。崔勤之研究员指出,“一人公司”与“皮包公司”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设立“一人公司”时,法律同时还规定一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宁也提出,在设立“一人公司”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可以防止自然人将自己的资产分离,成立多个“一人公司”,从而以小量资本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滥用“一人公司”的优势。他还指出,草案对“一人公司”规定的不妥之处还应当继续完善,即应当明令禁止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后,再以该“□一人□公司”的名义设立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一人公司”被滥用。
崔勤之研究员还提出,对于滥用“一人公司”优势的,还要能通过“法人人格否定”原则来约束,即由出资人来承担责任。在“一人公司”条件下,由公司以自己的有限责任承担债务等责任,个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出资人有违规行为,如设立“一人公司”是为了逃债等,则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原则,由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等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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