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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启动基金”的申请和评审

 1、“回国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本着“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资助对象为获得博士学位,在外留学1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1年内提出申请。如已落实国内工作单位并已确定回国时间,可在回国前三个月通过所在国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按规定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和博士学位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中保送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一份留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三份送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3、形式审查重要的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者年龄在45岁(含)以下;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1年(含)以上;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申请者回国后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申请表所填内容符合要求,附件齐全。

  4、专家评审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支撑条件;申请课题的作用、意义和先进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订资助名单及资助强度,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对于获得资助的人选,由教育部国际合作司书面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对未获资助的人选不反馈意见;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拨款。在国际合作司通知发出后的一个月内,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完成拨款工作。

  “回国启动基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启动与立项,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一切费用支出。各单位对启动基金应单独建帐,不得提取管理费,并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管理;获资助者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使用计划自主支配,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获得资助者因故脱离工作半年以上或调离现工作单位或因其它原因中断研究工作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并对剩余经费及特殊事项提出解决方案,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及其委托受理单位对资助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时上报财务决算和科研总结报告及任何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教育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撤消资助、追究当事人责任或不受理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等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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