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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品优惠政策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适用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从1999年10月1日起,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中标产品优惠政策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6、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三、提高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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