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特别立法完全有可能
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司长苏波在上海“新风险投资中国项目投资论坛”上谈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在财税、金融政策方面为创投公司提供扶持。
苏波指出,国家已经开始考虑为创投公司和中小企业专门立法的可能性。在这之前,国家已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很大程度上改进了中小企业的创业环境。但我国《公司法》并未考虑到创投公司的特殊性,目前的《公司法》部分条款并不适用于创投公司的运作,反而成为法律障碍。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尽管有利于保障加工贸易型企业有足够的净资产对其债权人负责,但创投公司的特点是必须通过最大限度地对外投资获得收益,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对投资比例限制的话,必然导致创投公司的资金闲置。因此,有必要按照创投公司特点,制定有关创投公司的特别法规,为其运作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为创投公司特别立法也是完全有可能的。”苏波司长欣然表示。
他同时透露,国家正在考虑修改在财税、金融方面的政策为创投公司提供扶持。以前,创投公司不仅没有享受任何支持,反而要负担双重赋税。创投企业在获得股权转让时不惜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还要由投资者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从事证券投资时必须交纳资本增值税,在固定创业投资时则免征资本增值税,而在我国则恰恰相反。正因为此,我国已有不少创投公司已经退化为证券投资公司。
苏波指出,国家已经开始考虑为创投公司和中小企业专门立法的可能性。在这之前,国家已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很大程度上改进了中小企业的创业环境。但我国《公司法》并未考虑到创投公司的特殊性,目前的《公司法》部分条款并不适用于创投公司的运作,反而成为法律障碍。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尽管有利于保障加工贸易型企业有足够的净资产对其债权人负责,但创投公司的特点是必须通过最大限度地对外投资获得收益,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对投资比例限制的话,必然导致创投公司的资金闲置。因此,有必要按照创投公司特点,制定有关创投公司的特别法规,为其运作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为创投公司特别立法也是完全有可能的。”苏波司长欣然表示。
他同时透露,国家正在考虑修改在财税、金融方面的政策为创投公司提供扶持。以前,创投公司不仅没有享受任何支持,反而要负担双重赋税。创投企业在获得股权转让时不惜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还要由投资者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从事证券投资时必须交纳资本增值税,在固定创业投资时则免征资本增值税,而在我国则恰恰相反。正因为此,我国已有不少创投公司已经退化为证券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