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担任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人(以下简称"被保荐人")的保荐人,从事创业企业保荐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保荐人资格
第三条 保荐人必须是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自动取得创业企业保荐人资格,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得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保荐人可以由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人资格的机构担任。
第三章 保荐责任
第六条 保荐期限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保荐人在被保荐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第一条 为建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担任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人(以下简称"被保荐人")的保荐人,从事创业企业保荐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保荐人资格
第三条 保荐人必须是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自动取得创业企业保荐人资格,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得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保荐人可以由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人资格的机构担任。
第三章 保荐责任
第六条 保荐期限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保荐人在被保荐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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