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对股票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审核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50名专家组成。发审委员会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取得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中产生,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人选,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委员能够出席会议。
第五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证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对股票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审核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50名专家组成。发审委员会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取得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中产生,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人选,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委员能够出席会议。
第五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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