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为提高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审阅申请文件草稿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草稿,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参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出具辅导总结报告。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草稿,并将审阅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二、受理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创业企业正式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不同意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正式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后45日内,将初审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提交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一、审阅申请文件草稿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草稿,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参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出具辅导总结报告。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草稿,并将审阅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二、受理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创业企业正式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不同意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正式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后45日内,将初审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提交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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