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股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加强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审核规则。
第二条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审核委员会")从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审核规则的规定。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办法、职责、工作程序及委员的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四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二十四个月以上;
第二条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审核委员会")从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审核规则的规定。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办法、职责、工作程序及委员的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四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二十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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