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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及其法律问题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一般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的发票有两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普通发票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既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一、 发票的基本法律规定
  我国管理和规范发票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发票的印制。发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任何其他企业、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无论何种发票,法律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发票的领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发票的保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的使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发票的鉴定。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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