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呼吁:仗法律之剑破霸王条款
针对司空见惯的“霸王条款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所长田文昌呼吁
记者:一些企业常常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把消费者的维权请求挡回去。人们想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
田文昌:合同的解释权,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在司法机关,绝不是经营者。
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限制性解释。也就是按通常理解来解释,不能引申扩大到字面以外;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这两条解释原则,对保障消费者权益都是有利的。但是,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这是我们在加强立法中应该克服的一个缺陷。
王卫国: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与企业交易,签订格式条款时,往往是被动接受。在认定格式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时,法官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是正当的、合乎情理的。举个例子:人们买飞机票,很少去看具体条款。直到发生行李丢失或人身伤亡,要索赔,才发现机票上航空公司事先拟定了免责的条款。乘客提起诉讼,法官就可以宣告这则条款无效。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霸王现象”,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习惯于忍气吞声,或者宁愿去找媒体、找消协,也不去找法院。他们为什么不愿走法律程序呢?
王卫国:诉讼成本高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个成本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精力和时间。我也遇到过这类条款,当时很生气,也准备起诉,但后来根本没有时间去做。我们应鼓励集团诉讼,以节省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但是在我国,诉权不能转让,当事人只能委托个人或律师,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委托一个组织去做这个事。针对“霸王现象”可以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诉权,消费者只需委托消协,剩下的事就不用管了。
田文昌: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要明确,就是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的平等竞争。很多国有企业在打官司时,动不动讲“国有资产流失”,“我是国企,我不赢,你就是危害了国家利益”。这实际是把企业利益混同于国家利益,打着“国家利益”的招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观念应该转变,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的国有企业不能纵容。
记者:有没有可能改进司法程序,对消费者进行特殊关照呢?
田文昌:现在,最高法院每年出台的案例汇编对各级法院产生了指导作用。我认为,可以考虑在涉及“霸王条款”的诉讼中,对类似案件进行溯及。这有利于节省国家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王卫国: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小额损害赔偿、民间小额合同纠纷都由小额法庭来完成,其诉讼程序非常简单。目前,我国还没有小额法庭,但可以考虑设立简易程序,为消费者起诉创造条件。(记者曹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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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现象”,就是在各种交易中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订立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由中国产业报协会同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承担此次调查问卷设计和数据分析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调查问卷58275份。
记者:一些企业常常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把消费者的维权请求挡回去。人们想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
田文昌:合同的解释权,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在司法机关,绝不是经营者。
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限制性解释。也就是按通常理解来解释,不能引申扩大到字面以外;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这两条解释原则,对保障消费者权益都是有利的。但是,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这是我们在加强立法中应该克服的一个缺陷。
王卫国: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与企业交易,签订格式条款时,往往是被动接受。在认定格式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时,法官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是正当的、合乎情理的。举个例子:人们买飞机票,很少去看具体条款。直到发生行李丢失或人身伤亡,要索赔,才发现机票上航空公司事先拟定了免责的条款。乘客提起诉讼,法官就可以宣告这则条款无效。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霸王现象”,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习惯于忍气吞声,或者宁愿去找媒体、找消协,也不去找法院。他们为什么不愿走法律程序呢?
王卫国:诉讼成本高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个成本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精力和时间。我也遇到过这类条款,当时很生气,也准备起诉,但后来根本没有时间去做。我们应鼓励集团诉讼,以节省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但是在我国,诉权不能转让,当事人只能委托个人或律师,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委托一个组织去做这个事。针对“霸王现象”可以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诉权,消费者只需委托消协,剩下的事就不用管了。
田文昌: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要明确,就是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的平等竞争。很多国有企业在打官司时,动不动讲“国有资产流失”,“我是国企,我不赢,你就是危害了国家利益”。这实际是把企业利益混同于国家利益,打着“国家利益”的招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观念应该转变,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的国有企业不能纵容。
记者:有没有可能改进司法程序,对消费者进行特殊关照呢?
田文昌:现在,最高法院每年出台的案例汇编对各级法院产生了指导作用。我认为,可以考虑在涉及“霸王条款”的诉讼中,对类似案件进行溯及。这有利于节省国家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王卫国: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小额损害赔偿、民间小额合同纠纷都由小额法庭来完成,其诉讼程序非常简单。目前,我国还没有小额法庭,但可以考虑设立简易程序,为消费者起诉创造条件。(记者曹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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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现象”,就是在各种交易中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订立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由中国产业报协会同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承担此次调查问卷设计和数据分析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调查问卷5827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