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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须知

一、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前必须阅读《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作为股东时是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来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出现的)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股东人数必须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3、股东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类型、地位、组织机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是股东以及公司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公司章程所订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公司章程所载内容的规定。

4、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应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设董事会外,其它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三层组织机构。

5、公司必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申请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表式一)。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表式二)(3)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原发证机关的企业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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