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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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