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争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就鼓励来杭投资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上述企业称来杭投资企业。
二、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
来杭投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是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在杭州市注册的。在我市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年内在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对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等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迁入杭州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以下政策:
1、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不占用该指标(下同)〕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来杭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将6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设立营销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可将5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一、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上述企业称来杭投资企业。
二、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
来杭投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是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在杭州市注册的。在我市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年内在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对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等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迁入杭州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以下政策:
1、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不占用该指标(下同)〕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来杭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将6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设立营销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可将5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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