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鼓励留学人员创业规定
哈政发[2000]24号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哈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留学人员入创业园创业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境)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国(境)外工作并已入外国国籍,或己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和留学地区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在某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四条 创业园优先扶持开发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优先扶持开发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企业。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明;
(二)项目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企业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创业园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哈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留学人员入创业园创业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境)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国(境)外工作并已入外国国籍,或己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和留学地区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在某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四条 创业园优先扶持开发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优先扶持开发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企业。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明;
(二)项目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企业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创业园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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