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公安、计划经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公安、计划经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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