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日前,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简化项目审批,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开放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社会投资进入。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国有投资进入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外商投资能够进入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股权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引导社会资本以适当方式投资;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区域供水、水力发电和水利通航建筑物等工程的投资。小水库、小塘坝、小机电井、小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允许社会资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参与电信设施建设。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者单独投资。公共交通、自来水、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项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可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招标选择经营者。现有市政设施可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经营。鼓励社会资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四荒”资源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要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拍卖生产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鼓励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进一步打破限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加工,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海洋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独资、合资、合伙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沿海滩涂,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扩大社会资本在海水养殖业中的比重。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海产品深加工、海洋医药、海水化工业,优化海洋工业的投资结构。在加强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加快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仓储、信息咨询、市场流通等向社会资本开放的步伐。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降低门槛,消除壁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风险投资资金使用、科技“孵化器”进入等方面,对社会投资一视同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使分散的社会资金能够集中用于技术水平高、规模大、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允许技术持有人的技术无形资产待项目、产品实现盈利后兑现。发挥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继续鼓励和扶持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六)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业。允许投资者兴办房地产开发、仓储、餐饮、商业等服务设施。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私营个体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放开其医疗服务价格。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社会福利设施,投资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有步骤地退出部分国有资本,加速社会资本进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组织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投向国有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二、简化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适应经济发展和扩大社会投资的需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简便、有效、快捷的投资管理体制。
一、实行开放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社会投资进入。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国有投资进入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外商投资能够进入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股权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引导社会资本以适当方式投资;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区域供水、水力发电和水利通航建筑物等工程的投资。小水库、小塘坝、小机电井、小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允许社会资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参与电信设施建设。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者单独投资。公共交通、自来水、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项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可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招标选择经营者。现有市政设施可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经营。鼓励社会资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四荒”资源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要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拍卖生产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鼓励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进一步打破限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加工,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海洋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独资、合资、合伙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沿海滩涂,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扩大社会资本在海水养殖业中的比重。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海产品深加工、海洋医药、海水化工业,优化海洋工业的投资结构。在加强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加快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仓储、信息咨询、市场流通等向社会资本开放的步伐。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降低门槛,消除壁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风险投资资金使用、科技“孵化器”进入等方面,对社会投资一视同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使分散的社会资金能够集中用于技术水平高、规模大、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允许技术持有人的技术无形资产待项目、产品实现盈利后兑现。发挥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继续鼓励和扶持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六)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业。允许投资者兴办房地产开发、仓储、餐饮、商业等服务设施。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私营个体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放开其医疗服务价格。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社会福利设施,投资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有步骤地退出部分国有资本,加速社会资本进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组织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投向国有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二、简化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适应经济发展和扩大社会投资的需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简便、有效、快捷的投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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