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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市在1994年颁布了《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那么,哪些职工可以享受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凡是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享受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央在沪企业、驻沪部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不包括地处外省市的本市企业,暂不包括乡、村集体企业。

与上述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内的,不适用《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与企业确立劳务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的劳动者也不适用《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则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所谓“正常劳动”,与完成定额或一定任务的劳动不同,只要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就应认为是一种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于4月1日公布并实施。1999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原为370元;从7月1日起企业最低工资调整为423元。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从法律上保证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但在现实中也有个别企业违反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的工资,劳动者如若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可按下列规定责令其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1)欠付数额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
(2)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3)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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