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服企业的政策
一、劳服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组织这些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
1.劳服企业的认定条件
(1) 接受并保持一定比例的安置对象
A.企业在开办时接受并保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农转非”中待安置人员等(以下简称“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下简称“安置比例”)以上;
B.企业在开办时安置对象人数未达上述比例,未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存续期累计吸纳并保持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
(2) 属以下经济类型的企业
A.由各地区、各行业就业服务机构、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经济组织或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扶持兴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除外;
B.前款所述经济组织及其扶办的劳服企业之间联合投资,以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兴办的企业;
(3)由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2.劳服企业的认定程序
(1) 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书: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C.企业开办时订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
D.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应附相应证明。
(2) 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在两周内作出核准认定或不予认定答复。
经认定的企业,发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4) 企业凭认定证书及有关文书,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
(5) 劳服企业前轮减免税期届满后,如继续接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其当年新安置比例的确认,由企业填写《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请表》,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该企业上年《劳服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并报送原认定机构办理,其他须向所在税务部门申请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市属单位、中央在沪单位和驻沪部队等扶持兴办的劳服企业认定工作;区、县劳动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区、县属单位以及区、县属单位与市属单位联办的劳服企业认定工作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劳服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在经营项目、场地、设备、资金、管理人员等方面可以得到扶办单位的扶
持;
2.可以申请再就业工程专项贴息贷款;
3.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认定当年安置比例在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2)认定当年安置比例在5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3)前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继续享受就业安置对象,经劳动部门确认当年新安置比例超过50%或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上述规定相应年限的减免税待遇。
[网络]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组织这些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
1.劳服企业的认定条件
(1) 接受并保持一定比例的安置对象
A.企业在开办时接受并保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农转非”中待安置人员等(以下简称“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下简称“安置比例”)以上;
B.企业在开办时安置对象人数未达上述比例,未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存续期累计吸纳并保持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
(2) 属以下经济类型的企业
A.由各地区、各行业就业服务机构、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经济组织或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扶持兴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除外;
B.前款所述经济组织及其扶办的劳服企业之间联合投资,以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兴办的企业;
(3)由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2.劳服企业的认定程序
(1) 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书: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服企业认定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C.企业开办时订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章程;
D.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应附相应证明。
(2) 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在两周内作出核准认定或不予认定答复。
经认定的企业,发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4) 企业凭认定证书及有关文书,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
(5) 劳服企业前轮减免税期届满后,如继续接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其当年新安置比例的确认,由企业填写《劳服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请表》,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该企业上年《劳服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并报送原认定机构办理,其他须向所在税务部门申请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市属单位、中央在沪单位和驻沪部队等扶持兴办的劳服企业认定工作;区、县劳动局劳服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区、县属单位以及区、县属单位与市属单位联办的劳服企业认定工作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劳服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在经营项目、场地、设备、资金、管理人员等方面可以得到扶办单位的扶
持;
2.可以申请再就业工程专项贴息贷款;
3.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认定当年安置比例在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2)认定当年安置比例在5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3)前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继续享受就业安置对象,经劳动部门确认当年新安置比例超过50%或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享受上述规定相应年限的减免税待遇。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