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特制订如下政策规定。
一、外商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国内已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在全市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出让或划拨的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的使用期限根据不同行业最长不超过70年。按照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可开发、利用、经营。
三、对投资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投资交通、能源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适当补偿。
四、投资开发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和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对投资老城区成片改造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用于开发企业按老城区改造规划进行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六、外商成片开发土地,土地出让金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按合同分期支付。
七、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凡外商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国内已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在全市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出让或划拨的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的使用期限根据不同行业最长不超过70年。按照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可开发、利用、经营。
三、对投资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投资交通、能源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中适当补偿。
四、投资开发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和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对投资老城区成片改造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用于开发企业按老城区改造规划进行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六、外商成片开发土地,土地出让金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按合同分期支付。
七、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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