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积极支持新企业的出生,推动老企业的改制;积极促进全社会小企业的发展,在政策上对鼓励型的企业予以重点倾斜。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本市小企业的数量规模进一步扩张,以满足经济转型时期对扩大就业的需求;促进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调整和产品升级;促进小企业加快实现制度创新,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增强竞争活力;促进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使国民经济分工体系更趋合理。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重心的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和审批内容自行清理,提出改进意见。对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向市政府申报核准。
加强小企业的信用基础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编码规则,赋予本市小企业的唯一标识码。由有关部门提供小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为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社会中介机构对小企业试行信用等级评估,引导小企业守信经营,帮助小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同时创造条件,将企业在各部门分头登记设卡改为从出生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
四、完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小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
五、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围绕小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服务;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制定和完善行业经营准则,引导和规范会员机构的服务行为;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提供公正、全面、有效的服务。建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联通区县、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全市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加强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对负债达到一定比例,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控制变更、停业重组、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措施。
为使企业职工就业时有保障,失业时有保险,本市建立小企业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市、区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期垫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小企业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落实基金的垫付以及代位追偿等。
实行对小企业分阶段、分类型的政策聚焦和政策扶持。对处于出生期阶段和衰退期的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畅通退出、提供免费服务(一定时期内)等平等政策;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创业型、吸纳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这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
减轻小企业的收费负担。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小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小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鼓励和促进小企业在社会生产和市场经营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小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运用综合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促进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以快速产生小企业集聚发展的效应;鼓励大企业将关联的小企业纳入整体发展体系中,对为其配套的小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支持,使小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竞争中得到稳定发展;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使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竞争中加强分工和合作,在合作中求得精细发展;提倡小企业按照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进行合并、分拆或者重新组合,形成各种形态的、各为合适的小企业规模。
国有、集体小企业的改制,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尊重小企业对改制的自主选择,支持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企业改制还可以是对企业经营方式进行改革,包括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改制的资本来源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技术、管理等要素出资。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市场,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不搞没有发展目标的改制。要坚持规范改制,防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统计手段、统计办法难以为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要根据国家已有标准,结合本市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小企业划分标准;抓紧制定科学的小企业统计指标;针对小企业面广量大变化多的特征,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采取现代统计手段,加强对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综合,为小企业的宏观决策服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对于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再设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分属管理,即企业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小企业与企业外部有关的经济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属地服务管理。
附件: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设立与终止
(二)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三)实行企业预备期。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时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些条件上一时尚未达到要求,通过短时间可以达到设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规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先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四)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市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
(五)允许外商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企业。外商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依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改革前置审批办法。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办法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确需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重新核准。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八)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实行风险预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
(十)设置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在破产申请、无力维持经营等退出市场情况下,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企业(按年度)缴费组成。
(十一)推进小企业依法破产。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国有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其它资本组织形式的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十二)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
(十三)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信用,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建立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制度。从事资信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介机构在信用资质认证、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咨询服务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视情节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的服务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负连带责任。
(十五)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十六)推行“一卡一码”制度。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赋予企业唯一的标识码。同时,逐步将企业在工商、技监、税务、社保部门和海关、银行等分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
(十七)多形式提供贷款担保。小企业需要担保贷款的,可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本市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需经过专门批准的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小企业群体等企事业法人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
(十八)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小企业贷款担保金提供捐赠,经市和区、县财税部门认定,对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十九)分担贷款担保风险。为发挥互助性贷款担保组织的互保作用,有关部门将筹集专门资金,对互助性贷款担保金中年度损帐比例在5%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金总额1%的资助。
(二十)构建小企业服务体系。设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区县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发挥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作用。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小企业需要,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等服务。小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及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由服务中心予以协调或代为办理。
(二十二)推荐各类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小企业可利用开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小企业自设立起两年内,可获得由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小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给予全免;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二十三)理顺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凡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设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关系分属管理,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出资方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小企业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服务管理。
(二十四)规范对小企业的收费。向小企业发放《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市或区、县物价部门举报。
四、鼓励与支持
(二十五)鼓励小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加大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支持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建立与大企业配套的稳定的协作关系。市和区、县要安排资金,用于推动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并对协作配套好的项目予以贴息。
(二十六)引导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凡以产品为纽带,形成鲜明区域经济特征的企业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二十七)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均可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等方式实现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且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物抵押以及期权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政策。
(二十八)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项目投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有关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以支持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小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十)鼓励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数达到50%,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予以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50%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三十一)重点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以下简称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对处于成长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处于出生期和衰退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并畅通退出,同时在一定时期提供免费服务。
(三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和参与股权收益分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小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两年期满后,可自主选择去留。
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十三)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担保贴息。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可申请孵化基金资助;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其创业所需贷款给予优先担保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自主创办并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由再就业基金给予贷款担保,或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贴息。
(三十四)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照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20%-30%。
(三十五)放宽工资总额的限制。对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允许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以全额成本列支。
(三十六)提供经营用房租金优惠。三类鼓励型小企业改制后,保持原有经营项目的,两年内仍维持改制前原有公有非居住房租金,在办理公有房产承租关系变更时,过户费用按工本收取。对下岗和失业人员使用自己的底层居住用房开办经认定的家政服务,在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开办的两年内仍维持公有住房租金。
五、其它
积极支持新企业的出生,推动老企业的改制;积极促进全社会小企业的发展,在政策上对鼓励型的企业予以重点倾斜。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本市小企业的数量规模进一步扩张,以满足经济转型时期对扩大就业的需求;促进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调整和产品升级;促进小企业加快实现制度创新,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增强竞争活力;促进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使国民经济分工体系更趋合理。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重心的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和审批内容自行清理,提出改进意见。对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向市政府申报核准。
加强小企业的信用基础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编码规则,赋予本市小企业的唯一标识码。由有关部门提供小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为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社会中介机构对小企业试行信用等级评估,引导小企业守信经营,帮助小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同时创造条件,将企业在各部门分头登记设卡改为从出生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
四、完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小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
五、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围绕小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服务;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制定和完善行业经营准则,引导和规范会员机构的服务行为;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提供公正、全面、有效的服务。建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联通区县、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全市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加强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对负债达到一定比例,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控制变更、停业重组、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措施。
为使企业职工就业时有保障,失业时有保险,本市建立小企业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市、区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期垫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小企业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落实基金的垫付以及代位追偿等。
实行对小企业分阶段、分类型的政策聚焦和政策扶持。对处于出生期阶段和衰退期的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畅通退出、提供免费服务(一定时期内)等平等政策;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创业型、吸纳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这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
减轻小企业的收费负担。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小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小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鼓励和促进小企业在社会生产和市场经营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小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运用综合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促进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以快速产生小企业集聚发展的效应;鼓励大企业将关联的小企业纳入整体发展体系中,对为其配套的小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支持,使小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竞争中得到稳定发展;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反对不正当的竞争,使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竞争中加强分工和合作,在合作中求得精细发展;提倡小企业按照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进行合并、分拆或者重新组合,形成各种形态的、各为合适的小企业规模。
国有、集体小企业的改制,是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尊重小企业对改制的自主选择,支持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企业改制还可以是对企业经营方式进行改革,包括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改制的资本来源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技术、管理等要素出资。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市场,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不搞没有发展目标的改制。要坚持规范改制,防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统计手段、统计办法难以为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要根据国家已有标准,结合本市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小企业划分标准;抓紧制定科学的小企业统计指标;针对小企业面广量大变化多的特征,在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采取现代统计手段,加强对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综合,为小企业的宏观决策服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对于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再设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分属管理,即企业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小企业与企业外部有关的经济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属地服务管理。
附件: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设立与终止
(二)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三)实行企业预备期。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时基本符合企业设立条件,但在某些条件上一时尚未达到要求,通过短时间可以达到设立要求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有的社会非正规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先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四)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市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不受设立时间的限制。
(五)允许外商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企业。外商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依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改革前置审批办法。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办法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确需继续执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重新核准。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七)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对有关部门在办理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八)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实行风险预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
(十)设置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在破产申请、无力维持经营等退出市场情况下,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企业(按年度)缴费组成。
(十一)推进小企业依法破产。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国有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其它资本组织形式的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十二)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
(十三)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信用,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建立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制度。从事资信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介机构在信用资质认证、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咨询服务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视情节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的服务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负连带责任。
(十五)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十六)推行“一卡一码”制度。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赋予企业唯一的标识码。同时,逐步将企业在工商、技监、税务、社保部门和海关、银行等分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
(十七)多形式提供贷款担保。小企业需要担保贷款的,可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本市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需经过专门批准的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小企业群体等企事业法人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
(十八)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小企业贷款担保金提供捐赠,经市和区、县财税部门认定,对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十九)分担贷款担保风险。为发挥互助性贷款担保组织的互保作用,有关部门将筹集专门资金,对互助性贷款担保金中年度损帐比例在5%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金总额1%的资助。
(二十)构建小企业服务体系。设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区县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发挥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作用。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小企业需要,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等服务。小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及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由服务中心予以协调或代为办理。
(二十二)推荐各类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小企业可利用开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小企业自设立起两年内,可获得由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小企业创业者进行创业培训,培训费用给予全免;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二十三)理顺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关系。凡新办小企业一般不应设有企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行政关系分属管理,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出资方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小企业与政府、社会有关的经济、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服务管理。
(二十四)规范对小企业的收费。向小企业发放《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市或区、县物价部门举报。
四、鼓励与支持
(二十五)鼓励小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加大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支持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建立与大企业配套的稳定的协作关系。市和区、县要安排资金,用于推动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并对协作配套好的项目予以贴息。
(二十六)引导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凡以产品为纽带,形成鲜明区域经济特征的企业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二十七)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均可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等方式实现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且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物抵押以及期权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政策。
(二十八)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项目投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有关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以支持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小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十)鼓励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数达到50%,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予以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50%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三十一)重点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以下简称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对处于成长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处于出生期和衰退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并畅通退出,同时在一定时期提供免费服务。
(三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和参与股权收益分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小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两年期满后,可自主选择去留。
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十三)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担保贴息。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可申请孵化基金资助;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其创业所需贷款给予优先担保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自主创办并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由再就业基金给予贷款担保,或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贴息。
(三十四)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照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20%-30%。
(三十五)放宽工资总额的限制。对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允许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以全额成本列支。
(三十六)提供经营用房租金优惠。三类鼓励型小企业改制后,保持原有经营项目的,两年内仍维持改制前原有公有非居住房租金,在办理公有房产承租关系变更时,过户费用按工本收取。对下岗和失业人员使用自己的底层居住用房开办经认定的家政服务,在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开办的两年内仍维持公有住房租金。
五、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