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农机作业服务补贴事项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政策意见》(沪农委[2005]50号)文的精神,为了稳定本市粮食生产,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现就本市实施农机作业服务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规划的设施粮田建设区域内,对连片种植水稻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的,实施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种植水稻面积在2公顷以上规模的农民。
2、种植水稻面积在20公顷以上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农场。
三、补贴标准
农机作业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50元,其中机械耕翻地(以下简称“机耕”)作业服务补贴15元,水稻机械播种作业(以下简称“机种”)服务补贴10元,水稻机械收割(以下简称“机收”)作业服务补贴25元。
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沪农委[2005]50号文规定执行。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政策意见》(沪农委[2005]50号)文的精神,为了稳定本市粮食生产,鼓励规划粮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现就本市实施农机作业服务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规划的设施粮田建设区域内,对连片种植水稻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的,实施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二、补贴对象
1、种植水稻面积在2公顷以上规模的农民。
2、种植水稻面积在20公顷以上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农场。
三、补贴标准
农机作业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50元,其中机械耕翻地(以下简称“机耕”)作业服务补贴15元,水稻机械播种作业(以下简称“机种”)服务补贴10元,水稻机械收割(以下简称“机收”)作业服务补贴25元。
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沪农委[2005]50号文规定执行。
上 页 1 2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