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运作,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系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和准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企业,系指依据本办法设立,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应当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风险投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本省风险投资业发展计划;
(二)编制本省风险投资项目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运作,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系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和准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企业,系指依据本办法设立,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应当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风险投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本省风险投资业发展计划;
(二)编制本省风险投资项目指南;
上 页 1 2 3 4 5 6 7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