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一) 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二) 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 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 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一) 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二) 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 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 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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