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优惠投资政策宽松创业环境
财政扶持政策:凡在温县新办生产型企业或收购、控股、参股、盘活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以企业所得税对县、乡财政的贡献额,由县、乡财政按比例无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新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费用,下同)在3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按贡献额全额享受两年,减半享受三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全额享受三年,减半享受五年。
全额收购、控股、参股本县现有固定资产价值超300万元的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利用企业员工的前提下,自经营之日起,新增贡献额按其股份比例享受三年,减半享受五年。新办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享受三年,25%享受五年。
在本县境内投资新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扣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增长额的50%抵扣当年应缴纳所得税额。
土地优惠政策:凡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可按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并免征教育附加费。
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公益性项目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
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范围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仅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投资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县、乡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但须按用地合同约定开工建设。
从投资之日起,每年对财政的贡献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租金的10倍。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核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起,五年内先由县、乡人民政府免费提供土地使用,征地费用由企业按合同约定从第六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优先从该企业享受的财政持扶资金中扣还。
固定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对我县经济和社会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县政府将采取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鼓励投资企业向温泉工业规划区集聚,凡进入规划区的企业,实行零进驻、零地价、零收费,享受更大优惠。
其他政策: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服务,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投资企业的在创办、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实行每月前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新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费用,下同)在3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按贡献额全额享受两年,减半享受三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全额享受三年,减半享受五年。
全额收购、控股、参股本县现有固定资产价值超300万元的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利用企业员工的前提下,自经营之日起,新增贡献额按其股份比例享受三年,减半享受五年。新办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享受三年,25%享受五年。
在本县境内投资新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扣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增长额的50%抵扣当年应缴纳所得税额。
土地优惠政策:凡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可按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并免征教育附加费。
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公益性项目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
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范围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仅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投资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县、乡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但须按用地合同约定开工建设。
从投资之日起,每年对财政的贡献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租金的10倍。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核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起,五年内先由县、乡人民政府免费提供土地使用,征地费用由企业按合同约定从第六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优先从该企业享受的财政持扶资金中扣还。
固定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对我县经济和社会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县政府将采取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鼓励投资企业向温泉工业规划区集聚,凡进入规划区的企业,实行零进驻、零地价、零收费,享受更大优惠。
其他政策: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服务,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投资企业的在创办、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实行每月前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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