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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人才引进和人才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到绵阳科技城创新创业,形成科技城建设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人员到绵阳科技城创新创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入户不受限制,可以在绵阳城区落户。
  第二条 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新机制,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到绵阳科技城创业。国内外人才来科技城工作或为科技城建设服务,不受工作地区、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和调动手续。
  第三条 对辞职来绵阳科技城创业的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短缺学科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由市人事局核定承认其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并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实施。
  到科技城创业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免收个人费用。
  第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停薪留职创办科技企业向单位申请并签订协议;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原单位应当继续为兼职的教学、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科技研究开发提供基本的条件(主要是指允许使用单位的设备、实验室等),使用人员应负管理维护的责任。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自愿同原单位脱钩自主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与原单位以协议约定。原单位保留住房等生活条件,市人事部门可为其办理人事代理。3年后本人回单位平等竞争上岗的,可将人事关系转回原单位。
  第五条 高等院校在校生休学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需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本人申请、院校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外、市外到绵阳科技城创业的高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由本人持市人事局的认定证明向市教育局申请办理其子女选择进入市内重点中小学的有关手续,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 凡高科技人才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经工商注册、并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均可享受科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科学研究与新产品开发需要科技三项经费扶持的,可持规定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市科技局在十日内须予答复。
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建设的科技人员,可持规定材料向市建设科技城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由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或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机构采取借款、贴息或参股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九条 携带科技成果到绵阳科技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的留学人员由市人事局认定其身份,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条 留学人员受聘在绵阳科技城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用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律师资格证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回国后可通过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绵阳科技城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可优先被聘担任发展对外科技合作事业的法律顾问。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财会专业,未取得外国国籍者回国后申请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核合格的,可在绵阳科技城参加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介服务;已取得外国国籍者申请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核合格后,报经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可受聘在外资或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可优先被聘担任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投资顾问。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奖励办法为:属于技术转让方式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给予奖励。无论采用何种奖励方式,对主要负责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科研成果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享有无形资产的全部权益。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监督实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应将转化科技成果中的奖励情况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高科技人才来科技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启动经费由本人向市建设科技城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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