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鼓励发展经济若干规定
为更好地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推动“抓工业兴经济”工作向前发展,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家来我县办实业,根据省山区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鼓励发展经济若干规定。
第一条 保护外来投资者及其新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凡在我县投资举办的企业(含生产性、流通性企业,引进外资改造转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简称新办企业,下同),除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外,县实行特殊优惠扶持措施,对投资者由县政府发给“投资权益保护卡”,切实保障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不受任何干扰,各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条 提供优质服务。
县成立新办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办公室,并专门设立一个办证收费大厅,由各“窗口”单位派出人员参加,为新办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办证。凡新办企业,均归县办证收费大厅统一审批办证属本县权限范围内审批办证的项目,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需报上级审批的,一个工作日上送办理。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管理,新办企业需缴交的行政规费和有偿服务费,需经收费部门申请,报物价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归办证大厅收取上交县财政,再由财政按规定分流给有关部门。
3、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服务制度。对来我县新办的企业,其审批办证由县协调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县协调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在兴办和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 对新办企业减免行政收费。
凡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县内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费,3年内全免,5年内减半收取,超过5年交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法应收的有偿服务费,5年内减半收取。
第四条 对新办企业优惠提供建设用地。
新办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预审并批准用地后,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征用水田(其他地类的征用标准根据国土局的补偿标准按比例确定)的标准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00元以下,华城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每平方米80元以下,在其他镇兴办的项目用地每平方米60元以下。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后办用地手续,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以特别优惠的地价供地。县国土部门应改革现行征地办法,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减少用地报批材料,加快审批用地的办结时限。
第五条 对企业用水、用电、交通收费实行优惠。
1、保证企业用水供应。凡新办企业免收水管开口损失费,设计安装费优惠50%,3年内生产用水价优惠30%。
2、对工业用电实行优惠。凡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工业生产用电优惠10%。对现有国有、集体、民营工业企业用电,分档次给予优惠;全年用电300万度以上电价优惠5%,500万度以上优惠8%,1000万度以上优惠10%。
3、经有关单位核定后,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自用运输车和生活用车,进出我县境内免收县收取的过路过桥费。
第六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凡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由县政府挂牌保护,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实施;(1)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首期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3)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凡挂牌保护企业,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参观、检查、收费,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否则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奖励对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和个人。
县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发展,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条 保护外来投资者及其新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凡在我县投资举办的企业(含生产性、流通性企业,引进外资改造转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简称新办企业,下同),除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外,县实行特殊优惠扶持措施,对投资者由县政府发给“投资权益保护卡”,切实保障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不受任何干扰,各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条 提供优质服务。
县成立新办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办公室,并专门设立一个办证收费大厅,由各“窗口”单位派出人员参加,为新办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办证。凡新办企业,均归县办证收费大厅统一审批办证属本县权限范围内审批办证的项目,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需报上级审批的,一个工作日上送办理。
2、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管理,新办企业需缴交的行政规费和有偿服务费,需经收费部门申请,报物价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归办证大厅收取上交县财政,再由财政按规定分流给有关部门。
3、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服务制度。对来我县新办的企业,其审批办证由县协调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县协调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在兴办和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 对新办企业减免行政收费。
凡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县内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费,3年内全免,5年内减半收取,超过5年交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法应收的有偿服务费,5年内减半收取。
第四条 对新办企业优惠提供建设用地。
新办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预审并批准用地后,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征用水田(其他地类的征用标准根据国土局的补偿标准按比例确定)的标准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100元以下,华城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每平方米80元以下,在其他镇兴办的项目用地每平方米60元以下。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后办用地手续,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以特别优惠的地价供地。县国土部门应改革现行征地办法,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减少用地报批材料,加快审批用地的办结时限。
第五条 对企业用水、用电、交通收费实行优惠。
1、保证企业用水供应。凡新办企业免收水管开口损失费,设计安装费优惠50%,3年内生产用水价优惠30%。
2、对工业用电实行优惠。凡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工业生产用电优惠10%。对现有国有、集体、民营工业企业用电,分档次给予优惠;全年用电300万度以上电价优惠5%,500万度以上优惠8%,1000万度以上优惠10%。
3、经有关单位核定后,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自用运输车和生活用车,进出我县境内免收县收取的过路过桥费。
第六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凡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由县政府挂牌保护,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实施;(1)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首期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3)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凡挂牌保护企业,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参观、检查、收费,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否则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奖励对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和个人。
县设立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发展,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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