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 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
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和三家加盟店;
5.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 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
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和三家加盟店;
5.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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