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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非公有制企业是指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然人及非公有制企业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
  第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于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时,未于抵免的投资额,可在以后年 度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2.审批时限: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资料齐全的,应于7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市局;市局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上报省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中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部分,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第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机构)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七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非公有 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八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新办的非公有制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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