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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关于投资办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鼓励投资领域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的新办企业。

  第二条我市积极鼓励投资的领域包括: (一)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新技术项目。如荒地荒山开垦、中低产田改造、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林木良种引进、优良种畜种禽繁育、饲料蛋白资源开发以及高效安全的农药新品种、高浓度化肥开发等项目。 (二)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铁路、公路、机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等项目。 (三)机械电子、化工、汽车零配件和建筑业等今后要加快发展的支柱产业。 (四)能够引进我市急需的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产品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五)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出口创汇项目。 (六)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等项目。 (七)购买、租赁、入股、承包我市国有、集体、个体中小企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玉林市地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二)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我市实行的地方税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增值税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企业,高新技术出口额占其总产值5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再返还5%,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有明确产业化目的,并有企业参与后续开发的高技术中间试验产品,从第一次试销之日起三年内,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部返还;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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