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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文件精神,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加快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东区和南区玉柴工业园,下同)开发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商贸、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在享受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优惠办法

(一) 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或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金。

2、投资者到经济开发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工艺中试基地,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高新技术的,根据实际所需的生产用地和投资规模大小,地价另议。

3、外商投资者可租赁开发区的国有土地投资办企业,租金另议。

4、为了确保土地合理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1)投资商在经济开发区内获得土地之日起,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投资者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土地实际价格收回。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延长建设时间的,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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