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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

  8种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进一步扩大,8种人员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市属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建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转企业改制需分流安置的人员。即从事经营或服务活动,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产权制度改革前的原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6.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7.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即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
    8.城镇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包括:未就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下岗职工持再就业优惠证创业
    在规定限额内免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业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退转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生产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持再就业优惠证参加职业培训
    可享受政府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拨付。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给予50%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企业招用下岗人员占全体职工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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