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枣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 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兴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 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 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该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七) 对总投资10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枣庄新城区内的项目,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可再延长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枣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 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兴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 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 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该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七) 对总投资10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枣庄新城区内的项目,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可再延长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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