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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征管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和完成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集中用于支持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改善基层农业税收征管手段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建造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偿还债务;

  (五)购置高档通信设备,如手机、传呼机等;

  (六)其他与征管业务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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