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
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人员有:仍在再就业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的人员;已按全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除以上四类人员外,下列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列入全市改制计划的企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仍未再就业的军烈属;
4、以下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户有2人以上下岗失业的双下岗失业家庭;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充分发挥再就业优惠政策作用
1、实行政府购岗援助再就业。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办理社会保险、按月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均给予岗位补贴。
2、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业、商贸、餐饮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以及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或组织,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月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均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可按季或按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直接将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3、鼓励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3个月(含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在现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人•次。
三、大力鼓励自主创业
1、深入实施“1118”创业项目。从2004年开始,每年面向社会征集、开发100个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业指导和业务培训,把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增加到1000万元,为8万人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落实创业项目运作资金,大力扶持创业。
2、大力培育、发展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劳动组织,并鼓励家庭型创业就业。将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3、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协保”人员自主创业。对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市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五、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1、小额担保贷款申报与审核。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等材料,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2、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共担。对经催收无法回收的呆、坏帐损失,由市担保基金承担损失的70%,区承担10%,经办商业银行承担20%。担保基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年度代偿最高限额按担保基金的15%执行。
3、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每年在市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的同时办理贴息审批手续,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贴息金额,按季拨付贴息资金。
4、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考核。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作为区(县)年度劳动保障工作评优评先的指标;对工作突出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经费使用仍按现有渠道列支。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