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5年 12月 21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47号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活 动 , 保 障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和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接 受 委 托 , 从 事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第 三 条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第 四 条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代 理 业 务 ,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权 益 。
第 五 条 设 立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应 当 符 合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并 须 有 3名 以 上 具 有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资 格 的 专 职 业 务 人 员 , 方 可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开 展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业 务 , 须 有 3名 以 上 具 有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资 格 的 专 职 业 务 人 员 , 并 应 当 申 领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办 理 增 加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业 务 的 变 更 登 记 。
第 六 条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的 登 记 管 辖 , 依 照 《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或 者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执 行 。
1995年 12月 21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47号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86号 修 订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活 动 , 保 障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和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接 受 委 托 , 从 事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第 三 条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第 四 条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代 理 业 务 ,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自 愿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权 益 。
第 五 条 设 立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应 当 符 合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并 须 有 3名 以 上 具 有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资 格 的 专 职 业 务 人 员 , 方 可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开 展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业 务 , 须 有 3名 以 上 具 有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资 格 的 专 职 业 务 人 员 , 并 应 当 申 领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办 理 增 加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业 务 的 变 更 登 记 。
第 六 条 企 业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的 登 记 管 辖 , 依 照 《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或 者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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