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五项措施保境外就业者权益
1、税收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年得税,第五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年得税。
外来投资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在1-3年内,由同级财政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外来投资者开发农业项目和从事农业经营,从经营处度起,免征5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外来投资开发先进技术、高科技产品,按第六、七条规定执行后,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占企业产品50%以上的, 全部返还当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外来投资者利用废水、废渣、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执行第六、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后,按环保的政策继续给予税收照顾。
外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第一年为试营业期,税务部门不予征管;以后实行定期定额征管,从低核定定额。
税务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每年只进行一次税收检查,不准多级重复检查;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不进行税收检查;不搞税务代理。
2、土地政策
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和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 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上部分外优惠20%;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优惠50%。对工业用地还要提高优惠比例。
个别特殊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一次性付清土地同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政府同意,可实行分期付款。
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和租赁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土地转让价格和租赁费等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鼓励外来投资者通过租赁、承包、占用等各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利用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兴办实业。
3、金融政策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需贷款,金融部门按国家信贷政策给予贷款支持。
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市企业,按国家信贷政策,对所承担的被兼并收购企业的贷款给予停、缓、减照顾。
外来投资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年得税,第五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年得税。
外来投资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在1-3年内,由同级财政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外来投资者开发农业项目和从事农业经营,从经营处度起,免征5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外来投资开发先进技术、高科技产品,按第六、七条规定执行后,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占企业产品50%以上的, 全部返还当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外来投资者利用废水、废渣、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执行第六、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后,按环保的政策继续给予税收照顾。
外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第一年为试营业期,税务部门不予征管;以后实行定期定额征管,从低核定定额。
税务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每年只进行一次税收检查,不准多级重复检查;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不进行税收检查;不搞税务代理。
2、土地政策
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和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 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上部分外优惠20%;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优惠50%。对工业用地还要提高优惠比例。
个别特殊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一次性付清土地同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政府同意,可实行分期付款。
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和租赁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土地转让价格和租赁费等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鼓励外来投资者通过租赁、承包、占用等各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利用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兴办实业。
3、金融政策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需贷款,金融部门按国家信贷政策给予贷款支持。
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市企业,按国家信贷政策,对所承担的被兼并收购企业的贷款给予停、缓、减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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