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控制失业率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各地
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 O 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找准就业增长点,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就业。同时,要从产生失业的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有效调控失业。这对于全面实现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稳定就业局势,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基本任务
做好失业调控工作,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全面完成四项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二是尽力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各地就业局势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并采取措施促进再就业,或将其组织到再就业的准备活动中。
三、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方针政策,并将促进就业贯穿其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进程。东北地区要根据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需要,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的并轨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相配套的就业促进政策;中西部地区要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切实措施,使并轨与再就业更好地结合;东部地区要以市场就业为主线,形成市场就业和失业管理服务的新机制,以及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对协议期满已经出中心、且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帮助其稳定就业。对协议期满将要出中心,或已经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督促企业妥善处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所欠职工债务等问题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关注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困难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认真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并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使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支持固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固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针政策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转换。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对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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