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明起执行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读者更详细地了解有关法规内容,昨天,记者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经委负责同志。
目前,天津市有中小企业八万多家,分布在各个行业和系统,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一领导,组织落实各项扶持、引导政策,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实施主体的主要职能
《实施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机构是《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的主体,其主要职能有六项:一是组织实施国家和天津市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二是对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三是依据国家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天津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以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对鼓励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使鼓励型小企业得到更多的支持。五是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六是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解决制约企业融资难题
《实施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天津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当增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款专用。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给鼓励型小企业提供担保,缓解鼓励型小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还从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担保行业、互助性融资担保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中小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完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放宽民间资本办企业条件
《实施办法》在企业开办、注册资本、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落户政策,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等方面,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且注册资本中可以包括一些无形资产,另外这些无形资产可以参与分配;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天津市落户;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另外还可以领取再就业补助金;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领办、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鼓励型小企业在设立时,若注册资金有欠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实施办法》规定,政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占有率的项目,实现专业化发展和配套协作好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规定列支,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重点与政策
《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鼓励型小企业的范围,即科技型企业、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以及都市服务型企业等。政府应当对鼓励型小企业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给予优惠。对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可以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进行折旧。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盈利并利润增长的小企业,可以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不实行计税工资制,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
此外,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为了引导中小企业向集群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工商、财经、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实施办法》规定,中小企业赴境外考察、到境外投资办厂、参加采购会和业务分包会等到境外开拓市场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并在办理进出境手续、税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和减免;在每年的政府采购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中小企业的订货合同和服务协议;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