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扩大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优惠办法
一、对国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政策: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 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25% 奖励企业;
2、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 10%-30% 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本市汽车制造、氧化铝及铝产品深加工、食品生产、生物工程、新材料制造和电子通信等支柱产业。对国内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
2、投资支柱产业的国内投资企业需新征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三、鼓励国内投资者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1、国内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本市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2、通过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国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需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 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25% 奖励企业;
2、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 10%-30% 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本市汽车制造、氧化铝及铝产品深加工、食品生产、生物工程、新材料制造和电子通信等支柱产业。对国内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企业赋予下列优惠:
1、自国内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
2、投资支柱产业的国内投资企业需新征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三、鼓励国内投资者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1、国内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本市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2、通过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国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需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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