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第12号公告颁发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授权书”(附件1)。
第三条 在办妥上述手续后,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短期融资券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第四条 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即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审核无误,中央结算公司于申请书收到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行时间并通知发行人;
(二)经审核有误,中央结算公司于发现当日及时反馈发行人,发行人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
(一)按照收到各发行人申请书并审核通过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通过的先安排;
(二)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只能安排一家发行人;
(三)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
(四)尽量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向发行人通知发行时间。
第七条 发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发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 应披露文件:
1、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格式参照现行债券发行公告)
2、当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件4)
3、信用评级报告
4、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二条 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授权书”(附件1)。
第三条 在办妥上述手续后,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短期融资券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第四条 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即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审核无误,中央结算公司于申请书收到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行时间并通知发行人;
(二)经审核有误,中央结算公司于发现当日及时反馈发行人,发行人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
(一)按照收到各发行人申请书并审核通过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通过的先安排;
(二)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只能安排一家发行人;
(三)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
(四)尽量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向发行人通知发行时间。
第七条 发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发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 应披露文件:
1、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格式参照现行债券发行公告)
2、当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件4)
3、信用评级报告
4、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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