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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 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
 
  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和三家加盟店;
 
   5.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申请。 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分), 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1.备案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
 
   6.招募加盟商的有关材料
 
   7.1000字企业简介
 
   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
  
  9.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核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 通知。 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 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备案日期 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 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 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 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如需续展, 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协会。 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实效性内容的, 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
 
   1.备案企业将定期进行公布;
 
   2.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料可向查询者提供。
 
   第十二条 备案费用 5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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