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都应把在国内外申请和获得专利作为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优先支持。
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以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为主,鼓励博士后携带高新技术成果走出工作站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利用工作站的研究成果兴办新的企业。博士后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其"智力"投资入股,按投资各方商定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风险,并在章程中载明。
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在读研究生和拥有科技成果的大学生可以停学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停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此期间可以回校或科研机构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申请停学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批准,并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
四、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外机构、企业创办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进孵化器的多样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孵化器的发展模式,防止盲目跟随和攀比。企业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设立管理股,管理人员可以其"管理"投资入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此类企业兼职的除外),按投资各方商定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风险,并在章程中载明。
五、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及个人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出资共同建立孵化资金及向被孵化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科技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六、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涉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商业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转让合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离岗领办或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允许本人3年内保留其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期满后,回原单位继续受聘或竞争上岗,并保障重新受聘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待遇与福利的权利。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
七、放宽高新技术成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出资的比例
(一)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
出资各方应当将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宜记入公司章程。
(二)高新技术成果由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股的,或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免予评估。
(三)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八、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的门槛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一般首期出资总额(含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认缴期限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注册资本缴足后换发正常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应依其设立时承诺书中的承诺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限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该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采取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转化的,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
一、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都应把在国内外申请和获得专利作为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优先支持。
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以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为主,鼓励博士后携带高新技术成果走出工作站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利用工作站的研究成果兴办新的企业。博士后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其"智力"投资入股,按投资各方商定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风险,并在章程中载明。
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在读研究生和拥有科技成果的大学生可以停学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停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此期间可以回校或科研机构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申请停学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批准,并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
四、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外机构、企业创办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进孵化器的多样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孵化器的发展模式,防止盲目跟随和攀比。企业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设立管理股,管理人员可以其"管理"投资入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此类企业兼职的除外),按投资各方商定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风险,并在章程中载明。
五、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及个人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出资共同建立孵化资金及向被孵化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科技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六、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涉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商业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转让合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离岗领办或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允许本人3年内保留其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期满后,回原单位继续受聘或竞争上岗,并保障重新受聘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待遇与福利的权利。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
七、放宽高新技术成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出资的比例
(一)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
出资各方应当将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宜记入公司章程。
(二)高新技术成果由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股的,或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免予评估。
(三)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八、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的门槛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一般首期出资总额(含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认缴期限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注册资本缴足后换发正常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应依其设立时承诺书中的承诺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限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该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采取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转化的,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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