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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的合作与发展,坚持全力兴工、工业强市,着力培育先进制造业,努力扩大工业经济总量,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建设,兴办民营工业园区。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园区厂房建设,出售或租给企业。政府鼓励以微利价格出租标准厂房,并按业主五年内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地方税的地方部分,分年度全额给予奖励,每年结算一次。标准厂房整体转让给工业生产企业的,按照征收的契税给予全额奖励。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将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后,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企业或作价入股,或交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建设标准厂房出租。

  2、加大园区工业招商力度。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引进市外工业投资项目进入各类园区实施的,由招商机构对引荐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引进市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记功。

  3、凡新办工业企业提交的审批事项,由招商办(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受理,交由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对投资兴办实业性企业并具备基本条件的,采取先办照后补齐相关手续的办法办理。有关部门必须按招商办(行政审批中心)的意见进行见章盖章或联审联批,保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凡涉及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收费项目,免征基本建设涉及的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用电、用水及其他增容费、造地费和不可预见费;市本级行政规费原则上予以免收或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4、市工业园区土地以熟地(三通一平)的形式出让,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生产项目,供地价格每亩8万元,并酌情减免小配套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市外投资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优惠供地每亩6万元,并免收小配套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市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投资规模、密度和技术含量等不同性质实行以每亩6万元的土地出让基价实行下浮。对特大项目可以实行全额返回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采取灵活多样更加优惠的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如入园企业投资密度和强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享受优惠政策,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5、为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允许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将依法获得的建设用地在预登记期间用于融资时的产权抵押。

  6、在重点工业园区投资的新办企业(竹木等资源型项目除外),除土地出让实行优惠外,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外资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3-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国内投资企业从投资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经市国税部门批准享受在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3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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