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全省民营经济示范区若干优
为了吸引国内外客商和企业参与临夏开发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建设、干事创业环境,加快全省民营经济示范区建设步伐,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制定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临夏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全力建设全省民营经济示范区。重点鼓励和支持各方人才、技术、资本来我州联合开发高效农业、优势工业、民族商贸业和特色旅游业,推进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和经济园区建设。对民营企业在立项、审批、融资、建设、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骨干民营企业和龙头项目,州人民政府在项目用地、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税收返还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2、支持各类企业参与我州企业的改制改造。托管、租赁、承包我州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门,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参与我州企业改制改造、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对原有企业可以实行“零资产”处置。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鼓励和支持临夏在外创业的企业家和外地企业来临投资兴业,在临夏注册或设立企业总部,按招商引资企业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以政府特许权形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允许州内外企业法人和投资者,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准BOT(操作同BOT,政府投资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TOT(移交—运营—移交)和托管运营模式参与州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治理项目、城市经营项目;对现有已建成的部分项目和州内所有国有企业,可采用同样的方式由投资者经营,允许转让州属国有公路、桥梁、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提供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对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4、最大限度提供用地优惠。州内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最长期限办理: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也可在使用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可以采取划拨、征用、租赁、反包、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由客商自主选择。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视项目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对投资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的项目用地,给予特殊优惠,酌情采取政府“先租后供”、补贴地价、优惠出让金、“征一增一”,乃至每亩一元钱出让或无偿划拨等办法。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政府批准,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5、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从2001年到2010年,州内外客商在临夏投资创办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可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州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3年由地方财政再返还征缴企业所得税的50%,地方留成增值税的50%和营业税的50%。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建设农、林、牧、渔等生产性企业,在5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
6、凡在我州经济园区内创办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实行重点扶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事先与园区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协调办理。3年内有关部门只服务,不收取行政性费用。
7、按照“不求所在、只求所为”的原则,广泛吸引各类人才来临创办实业、技术参股、提供技术服务、进行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根据其技术成果和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重奖。州内专业学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兼薪,进行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工作。
8、外地客商来临夏创办企业,需要州内国家公务员提供协调服务和帮助的,经州、县(市)政府批准,可以脱岗帮办,由政府发1—3年工资。
9、对参与我州开发建设的州内外客商实行“一条龙服务”,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全面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凡属州上审批的项目,资料齐全的,各项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项审批事项,实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的“五公开一承诺”制度;对依法进行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管理、收缴分离”的征管体制,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管理卡)制度。
10、对引进项目、资金(不包括上级单位的拨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临夏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1、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全力建设全省民营经济示范区。重点鼓励和支持各方人才、技术、资本来我州联合开发高效农业、优势工业、民族商贸业和特色旅游业,推进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和经济园区建设。对民营企业在立项、审批、融资、建设、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骨干民营企业和龙头项目,州人民政府在项目用地、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税收返还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2、支持各类企业参与我州企业的改制改造。托管、租赁、承包我州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门,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参与我州企业改制改造、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对原有企业可以实行“零资产”处置。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鼓励和支持临夏在外创业的企业家和外地企业来临投资兴业,在临夏注册或设立企业总部,按招商引资企业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以政府特许权形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允许州内外企业法人和投资者,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准BOT(操作同BOT,政府投资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TOT(移交—运营—移交)和托管运营模式参与州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治理项目、城市经营项目;对现有已建成的部分项目和州内所有国有企业,可采用同样的方式由投资者经营,允许转让州属国有公路、桥梁、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提供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对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4、最大限度提供用地优惠。州内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最长期限办理: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也可在使用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可以采取划拨、征用、租赁、反包、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由客商自主选择。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视项目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对投资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的项目用地,给予特殊优惠,酌情采取政府“先租后供”、补贴地价、优惠出让金、“征一增一”,乃至每亩一元钱出让或无偿划拨等办法。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政府批准,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5、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从2001年到2010年,州内外客商在临夏投资创办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可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州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3年由地方财政再返还征缴企业所得税的50%,地方留成增值税的50%和营业税的50%。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建设农、林、牧、渔等生产性企业,在5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
6、凡在我州经济园区内创办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实行重点扶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事先与园区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协调办理。3年内有关部门只服务,不收取行政性费用。
7、按照“不求所在、只求所为”的原则,广泛吸引各类人才来临创办实业、技术参股、提供技术服务、进行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根据其技术成果和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重奖。州内专业学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兼薪,进行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工作。
8、外地客商来临夏创办企业,需要州内国家公务员提供协调服务和帮助的,经州、县(市)政府批准,可以脱岗帮办,由政府发1—3年工资。
9、对参与我州开发建设的州内外客商实行“一条龙服务”,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全面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凡属州上审批的项目,资料齐全的,各项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项审批事项,实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的“五公开一承诺”制度;对依法进行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管理、收缴分离”的征管体制,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管理卡)制度。
10、对引进项目、资金(不包括上级单位的拨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临夏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