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体人才来京创业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首都的文化中心功能,鼓励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包括文化、艺术、体育类的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条 积极鼓励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吸引在国内外文化体育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水准、取得较多成果且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一)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
(二)业绩、能力突出,获得同行业公认的国际、国家、省(部)级重大奖项的专业人才。
(三)曾就职于世界知名的文化艺术传媒或体育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
(四)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同行业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和体育科研人才。
(五)熟悉文化体育产业、有良好开发创意及项目、通晓国际文化体育市场运作惯例和资本运营规则的优秀文化体育经营管理人才。
(六)文化、艺术、体育方面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四条 营造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鼓励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的方式来京创业工作:
(一)创办各类文化体育团体或公司。
(二)举办文化体育事业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开展文化体育交流、项目合作或承担具体项目、任务的组织策划。
(四)在本市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或兼职。
(五)担任各类文化体育机构的联系会员、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禁止的其他从业方式。
第五条 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经市级文化体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需要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申请,按照现行人事管理程序办理。
需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或者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向聘用单位注册地或其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包括文化、艺术、体育类的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条 积极鼓励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吸引在国内外文化体育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水准、取得较多成果且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一)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
(二)业绩、能力突出,获得同行业公认的国际、国家、省(部)级重大奖项的专业人才。
(三)曾就职于世界知名的文化艺术传媒或体育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
(四)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同行业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和体育科研人才。
(五)熟悉文化体育产业、有良好开发创意及项目、通晓国际文化体育市场运作惯例和资本运营规则的优秀文化体育经营管理人才。
(六)文化、艺术、体育方面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四条 营造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鼓励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的方式来京创业工作:
(一)创办各类文化体育团体或公司。
(二)举办文化体育事业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开展文化体育交流、项目合作或承担具体项目、任务的组织策划。
(四)在本市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或兼职。
(五)担任各类文化体育机构的联系会员、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禁止的其他从业方式。
第五条 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经市级文化体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需要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申请,按照现行人事管理程序办理。
需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或者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向聘用单位注册地或其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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