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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也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自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九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 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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