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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
  第四条 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提倡经营者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经营者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活动。
  第六条 经营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将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实的信息。
  (二)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三)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第七条 经营者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一)打折让利
  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
  (二)购物返券
  经营者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以虚构原价(虚构原价指所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三)价外馈赠
  经营者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四)有奖销售
  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五)限时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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