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保护,推动商标注册人积极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认定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连续实际使用时间三年以上;
(三)在市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保护,推动商标注册人积极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认定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连续实际使用时间三年以上;
(三)在市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上 页 1 2 3 4 5 6 7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