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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协调、管理、监督和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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