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了加速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决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
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对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从其所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外商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
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对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从其所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外商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上 页 1 2 3 下 页